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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重新界定驰名商标使用范围

发布时间: 2014-04-25 18:07:49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25日上午,国家工商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介绍了新商标法实施情况。刘俊辰表示,建立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是为解决商标争议。现实中,某些企业把“驰名商标”当作推销产品的“金字招牌”,驰名商标制度严重异化,也对其他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竞争。

为此,商标法修正案规定:一是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二是明确规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三是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