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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商标进行保护

发布时间: 2014-04-09 11:51:28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则了对已在中国注册的著名商标的维护,即就不一样或许不相相似产品请求注册的商标是仿制、摹仿或许翻译别人现已在中国注册的著名商标,误导大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能够遭到危害的,不予注册并阻碍运用。
    依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则,若是某一商标依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则被认定为著名商标,而且该著名商标已在中国注册,若是就不一样或许不相相似产品请求注册的商标构成对该著名商标的仿制、仿照或许翻译,而且这种仿制、仿照或许翻译现已误导大众,并足以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遭到危害,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不予注册,若私行运用该著名商标,则应予以阻碍运用。这儿的约束条件是“误导大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能够遭到危害”。若是短少这一前提条件,就不能驳回该商标的请求注册,也不能阻碍其运用。这一约束条件也是为了到达约束著名商标所有人乱用权力的效果,以维护其他产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为产品生产商场发明公平合理、安康有序的竞赛局势。厦门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与《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不同之处在于,若是某一著名商标没有注册时,其结尾取得的维护须约束在“一样”或许“相相似”的产品上,而关于“不一样”或许“不相相似”的产品上运用该著名商标的景象,就不能建议权力;若是该著名商标现已注册,那么其结尾取得的维护就可以扩大到“不一样”或许“不相相似”的产品上。例如,非“同仁堂”商标所有人将药品上的著名商标“同仁堂”用在“保健食品”、“饮料”等产品上请求注册时,其请求就会被驳回;关于私行运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阻碍。假设“同仁堂”这一著名商标没有注册,那么该著名商标所有人就不能阻碍别人将该著名商标用于非药品上。